国家医保局: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开启
2018年以来,长三角、京津冀、西南五省相继开展区域内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截至2020年底,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云南的所有统筹地区,以及四川、贵州、西藏的部分统筹地区,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双突破1万家,累计直接结算人次突破300万。2021年1月,新增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陕西、宁夏、青海、新疆15个省区作为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首批开通统筹地区89个、定点医药机构663家。2月1日起,上述27个省(区、市)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统一开展普通门诊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普通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上述试点地区的试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国家医保局开发上线的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提供异地就医备案功能,22个省份的170个统筹地区参保人可以依托国家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办理备案,同时可以在线查询开通普通门诊试点的统筹地区和定点医药机构。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试运行期间直接结算未成功的费用,仍保留原有报销渠道。国家医保局还将继续优化管理、规范流程、改进服务,推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附件:
1.长三角、京津冀、西南五省开通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统筹地区及定点医疗机构
2.新增试点省份开通的首批统筹地区及定点医药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4号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稳妥有序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综合考虑前期跨区域业务实测情况,决定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等12个先行试点省际间的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联通服务范围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云南、西藏等11个省(区、市)的统筹地区,以及贵州省本级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部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联通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同时,开通1.02万家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1.18万家定点药店,具体信息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
二、 做好联通前的准备工作
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对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业务实测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抓紧整改。在确保结算系统畅通的同时,继续组织先行试点省际间的交叉实测工作,优先保障就医集中地与参保人流出量较大地区间的跨省直接结算业务实测,并确保通过医保电子凭证和社会保障卡均可顺利办理跨省直接结算业务;对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相关培训,确保窗口结算人员熟悉并能够操作相关业务;畅通定点医药机构和经办机构的联络渠道,确保第一时间解决结算故障等问题。
三、做好试运行期间的运行监测
2021年2月1日起启动试运行。相关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组织所辖统筹地区做好运行监测和系统保障工作。重点跟踪普通门诊费用结算相对集中的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参保群众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制定好工作预案,及时响应和处理系统故障及结算细节问题。
四、工作要求
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业务协同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跟踪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执行落实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医保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要求,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审核,决定新增山西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现将试点省份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1.山西省
2.内蒙古自治区
3.辽宁省
4.吉林省
5.黑龙江省
6.福建省
7.江西省
8.山东省
9.湖北省
10.广西壮族自治区
11.海南省
12.陕西省
13.青海省
14.宁夏回族自治区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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